『备考资料』阳江2020广东事业单位公基知识:高空抛物
2020-06-24 10:01 阳江人事考试网 来源:阳江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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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会出现很多高空抛物的情况,虽然我们出台了《侵权责任法》,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还需要很多细节,所以今天我们来说说相关的司法解释。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一)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
在预防上主要是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需要提高对高空抛物的危害性的认识,这种危害行为会产生社会纠纷,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极有可能会造成犯罪行为,所以一旦造成犯罪,我们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那也就意味着高空抛物会入刑。
一旦入刑,怎么进行定罪量刑?我们来看一下: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里边包含了几种犯罪行为,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个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行为。
那么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是否有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说行为人并不是故意抛物的,那么又应如何定罪量刑?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那么针对这种案件相关部门怎么去处理?
1.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2.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3.注重多元化解,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完善预防和调处高空抛物、坠物纠纷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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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阳江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