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1.背景 某施工单位投标承建一矿井的主井井筒工程,标书规定工期为16个月。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施工的前期条件,包括进场道路、供电
2022-03-07 11:31 阳江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1.背景
某施工单位投标承建一矿井的主井井筒工程,标书规定工期为16个月。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施工的前期条件,包括进场道路、供电、供水等。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进行井筒的施工。施工中发生下列几起事件:
(1)由于矿井进场道路为简易公路,雨期道路经常被冲毁,使得井筒施工所需材料不能及时进场,延误工期1个月。
(2)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出现设备故障,使工期延长0.5个月。
(3)井筒基岩施工时实际涌水量大于预测量,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才能通过,治水工作耽误工期1.5个月。
(4)井筒施工结束后,由于总涌水量大于10m/h,施工单位进行了壁后注浆,使工期延长1个月。
2.问题
(1)建设单位在井筒开工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2)施工单位在井筒开工前,应当进行哪些准备?
(3)井筒施工中所发生的工期延误事件,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4)若副井井筒进度正常,该井筒发生工期延误会产生哪些问题?


(1)建设单位在井筒开前,应当完成的工作包括:井筒勘查、井筒设计、矿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土地征购、井筒施工必备的工程条件准备、相关开工手续、确定监理单位、配备管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的井筒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单位在井筒开工前,应当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1)技术准备,包括掌握项目的具体工程内容及施工技术与方法要求,工期与质量要求等内容,检查井筒的设计文件,会审施工图纸,掌握相关地质资料内容及对工程的影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2)工程准备,(3)物资准备,(4)劳动力的准备,(5)对外协作工作。
(3)井筒施工中发生的工期延误事件 ,其责任分别为:事件(1)责任为建设单位,事件(2)施工单位出现设备故障,责任在施工单位;事件(3)井筒涌水量大于预测值,责任属于建设单位;事件(4)责任属于施工单位。
(4)若副井井筒进度正常,该井筒发生工期延误,将无法保证井筒到底后及时进行短路贯通,只能由副井进行井底车场巷道的施工。由于主井延误的工期相对较短,因此副井可以不进行改绞,这时井底车场巷道的施工速度较慢,从而会进一步耽误矿井的施工总进度。如果副井改绞,会增加费用。另外,未贯通之前的井底巷道施工通风、排水等都比较困难。因此,尽管副井能够按正常进度施工,但仍然不能保证矿井的原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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